中國式離婚的特點:
①年輕化。在中國20世紀80年代以前,離婚者多是年紀偏大的人,尤其是四五十歲的中年人。80年代以來的離婚者,則是年輕人愈來愈多。80年代初以后,申請離婚的人中,35歲以下者竟占70%。
②婚期短。在中國80年代之前,多數(shù)離婚者婚期相當長,而80年代以來,離婚者婚期越來越短。據中國一位法學家估計,后面這類人現(xiàn)在要占離婚者總數(shù)的70%o他們當中,婚姻最長者5年,最短的不過數(shù)天,個別的甚至不到一天(如北京市一對青年上午登記結婚,下午便申請離婚)
③城鄉(xiāng)差別。離婚率的差異還表現(xiàn)在城市與鄉(xiāng)村的居民中。離婚大多數(shù)發(fā)生在大城市,在這些城市里,家庭、親屬、鄰居的社會監(jiān)督是比較弱的,人口在大城市的集中,使每個已婚者有選擇居住地點、工作地點和結交朋友的廣闊天地,再婚和重建家庭的可能性較大。
④感情糾葛占重要地位。在中國80年代之前,因經濟糾紛,政治因素或家庭具體事務等方面原因而離婚的情況較多,而因感情糾葛、婚外關系所引起的離婚案件相對較少。但80年代以來,因感情糾葛、婚外關系而引起的離婚案件卻逐漸占據顯要位置。1982年,沈陽中級法院復審1000份離婚案,其中因感情破裂而提出離婚的人,男性為70%,女性為78%;以對方有婚外關系而作為離婚理由的人,男性為43%,女性為70%。據中國學者對上海某區(qū)法院的抽樣調查,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有一方或雙方不忠,無端猜疑,不尊重對方,性格不合以及經濟糾紛,政治因素,一方犯有罪錯等,而前幾種因素隨著年代的推延有所上升,后幾種則有所下降。
⑤婦女掌握離婚主動權。80年代前,中國離婚主訴人,大多數(shù)皆為男性;而80年代以來,主訴人卻更多是女性。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982年復審的1000份離婚案,由女方提出離婚,竟占總數(shù)的89. 1%,女方主動提出離婚已經成為當前中國離婚案中極普遍的現(xiàn)象。